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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交簡字第10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沙交簡字第106號

被告
魏瑞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魏瑞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魏瑞雲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中交簡字第507號判處拘役45日確定;另於98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6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99年1月26日至100年1月25日);再於100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沙交簡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0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悟,於101年1月18日13時至15時間,在臺中市北屯區○○○○路「大和屋」餐廳飲用威士忌酒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飲畢後駕駛車牌號碼X7-5023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3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261號前時,因受酒精影響,致其操控車輛之能力及反應力均降低,不慎撞及前方停等紅燈由邱于菁駕駛之車牌號碼8562-D7號自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魏瑞雲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因而查知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瑞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邱于菁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此外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現場照片10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在卷可稽,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被告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且有於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寬敞道路無故撞擊前方停等紅燈車輛之情事,並於查獲後有走路東倒西歪之情形,及於「直線步行10公尺後請其迴轉走回原地」「雙腳併攏,兩手貼緊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0.5公分環狀帶內畫另一個圓」等測試中均不及格,顯見其生理協調平衡能力已受酒精影響而降低,並致其操控車輛能力及反應力確受酒精影響亦降低,應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魏瑞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前於100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沙交簡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0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爰審酌被告為高中畢業,有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在卷可參,智識程度非低,當知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產生之危害性,且其前有多次酒後駕車前科,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又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濃度非低,並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已生實際之危害,幸未造成他人傷亡,其犯後復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交簡字第10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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