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達仁穀類飼料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邦仁
- 被告
- 台灣康納格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重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達仁穀類飼料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輸入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之飼料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吳邦仁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輸入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之飼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康納格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過失輸入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之飼料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陳重成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過失輸入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之飼料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1款、第26條第1項、第2項、第3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1款: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 販賣、輸出入或使用: 一、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者。 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2項: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 20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 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2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飼料管理法第33條: 法人之代表、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26 條或第 27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