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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43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秋月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春桂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春桂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第3行「門號0000000000」應更正為「門號0000000000」外,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8865號
    被      告  吳春桂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春桂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10日、10月12日
    、10月17日、10月19日、10月21日,5次將欲簽賭之號碼,
    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LINE」通訊軟體
    ,透過網路傳送予蔡足芬所經營之簽注站簽賭,其賭博方式
    ,係由吳春桂在01至49的號碼中自行選取號碼2個(俗稱「2
    星」)、3個(俗稱「3星」),簽注金每注為新臺幣(下同
    )100元,再核對「香港六合彩」當期所開出號碼,若簽中2
    星、3星,每注分別可贏得5700元、5萬7000元之彩金;如未
    簽中,則下注賭金歸蔡足芬(另案由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及蔡足芬之上游組頭所有。嗣因員警於106年10月23
    日查獲蔡足芬經營賭博犯行後,再於107年2月3日循線通知
    吳春桂到場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春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共犯蔡足芬於警詢時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簽賭
    記帳單照片2張、手機通聯紀錄照片1張、LINE對話擷取資料
    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被告
    多次賭博犯行,係基於單一接續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內先後
    為下注簽賭之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之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  鈺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  志  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3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