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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4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秋月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建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建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包、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貳包、吸管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則股
                                    107年度偵緝字第800號
被      告  郭建良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建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分別基於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05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
    以不明方式,各取得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
    離之殘渣袋2包及塑膠吸管1支、另一支塑膠吸管後,即非法
    持有之。嗣經警據報於106年8月11日16時40分許,在東興派
    出所,扣得自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段000○0號旁香
    菇寮內之垃圾桶內撿取之上開殘渣袋2包、塑膠吸管1支;另
    於106年11月26日16時42分許,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
    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住處執行搜索後,自其
    所使用停放在該處旁邊之牌照號碼9770-F8號自用小客車右
    前置物箱內,扣得另一支塑膠吸管,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建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上開
    扣案之殘渣袋2包及吸管1支、吸管1支經送驗後,檢出結果
    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草療艦字第1061100334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4張等附卷足憑,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2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其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予分論併罰。扣案之殘渣袋2包及吸管1支、吸管1支(107年
    度保管字第1435號),因其上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法析離,應視同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檢察官      林彥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4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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