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5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553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原告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被告
福展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之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50,000元,該支票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遭退票,又兩造於專案契約書約定被告如未能於付款期限內付款,應以未付金額年息百分之20加計利息,兩造就遲延利息已約定為年息百分之20,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1,050,000元,及按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認為其主張之事實足堪信為真正,爰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即知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上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基礎,加以變更或補充(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8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票據法第133條所規定「約定利率」者,自係指約定利率已記載於票面上者為限,自不包括票據以外之約定。查兩造雖係因就雲端空氣品質管理設備簽立專案契約書,被告始簽發系爭支票,並兩造於該專案契約書第5條第2項約定被告如未能於付款期限內付款,應以未付金額年息百分之20加計利息,固有上開支票及專案契約書在卷可稽。惟本件原告既係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並非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自不得以該契約約定未記載於票面上之約定利率,主張本件支票已約定利率,而請求依該契約約定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則原告於本件僅能請求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票據利息。準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1,050,000元,及自其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於21,050,000元及自其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計197,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經本院酌量情形,應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票    號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    │        │                    │              │          │ (新臺幣) │即利息起│
│    │        │                    │              │          │          │算日    │
├──┼────┼──────────┼───────┼─────┼─────┼────┤
│1   │106.5.4 │福展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清│CIA0000000│21,050,000│106.5.4 │
│    │        │                    │水分行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553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