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劉正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2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