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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121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21號

原告
劉正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2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12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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