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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2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28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景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曾達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色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28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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