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8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802號
- 原告
- 莊鈞富
- 被告
- 劉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8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