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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9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903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告
陳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404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90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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