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9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908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黃煜翔
- 被告
- 李木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18元,及其中新臺幣11,314元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