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9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953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葉婷兒
- 訴訟代理人
- 江雅鳳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室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告
- 李宇航即李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66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