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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87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871號

上訴人
林順元即林柏崴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87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