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9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913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陳雯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盈誠
- 被告
- 陳煜翰即陳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84元,及其中新臺幣48,904元自民國109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