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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323號

確認本票債權部份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騰縈
被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廖偉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部份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以112年度沙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可按,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32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部份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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