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77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洪文隆
- 被告
- 洪文達
- 被告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蘇湘凌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洪忠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忠祿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