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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六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岳華展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開庭時提出原告使用被告公司何種產品製作何種樣品,將被告公司那些客戶移轉至寶鎮公司,如何利用被告公司現有資源協助成立同質新公司,及被告公司受有何種程度損害等相關說明及證據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六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