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陸拾伍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