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宏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