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