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梁堯銘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濟民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楊濟民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梁堯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