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1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沙簡字第148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丙○○

      戊○○

      丁○○

            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除假執行之宣告外,如主文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以下同)89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4萬元,並由丁○○、戊○○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限至109年5月31日到期,自借款日起每其1個月,按期付本息1次。如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同一內中借據及約定書乙紙交予原告收執,惟該借款自95年3月31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屢經原告向被告催討未受清償,為此爰依上開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書、往來明細查詢單各一件為證。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準用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本文準用同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因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主張依據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梁堯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148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