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勞簡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曾耀聰律師
- 10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勞簡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