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筱涵

原告
新威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冠成通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