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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簡字第8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王屏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9年度重簡字第85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永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0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曾永豐」應更正為「曾永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曾永豐」,顯係「曾永豊」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曾永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應於裁定書送達後五日內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簡字第85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