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 原告
-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羅惠禪
- 訴訟代理人
- 宋萍芳
- 被告
- 金品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麗敏
- 被告
- 楊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線上購物商品合作契約書第21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