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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2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華立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中誠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億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全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3,2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28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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