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283號
- 原告
- 華立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中誠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億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全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3,2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