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駱世祥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高紹瑋
上列上訴人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高紹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駱世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12月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