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駱世祥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紹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重簡字第351號
兼法定代理 駱世祥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紹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