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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趙炳煌

上訴人
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駱世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紹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35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