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007號
- 原告
- 聚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章德
- 被告
- 興富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旭坤
原告與被告興富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8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