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2119號
- 原告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訴訟代理人
- 詹智鈞
- 被告
- 楊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