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小字第51號
- 上訴人
- 赫司緹雅國際時尚美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芳珠
- 被上訴人
- 李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聲明上訴,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記載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3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