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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4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嘉泰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訴訟代理人
黃若妍

上原告與被告童正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49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