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490號
- 原告
- 嘉泰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豪
- 訴訟代理人
- 黃若妍
上原告與被告童正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重小字第2490號
上原告與被告童正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