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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救字第1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吳智勝

聲請人
陳秋如
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相對人
叢亦珊

      王文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而言。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5年度重小字第89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業經本院以105年度重小字第895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書乙份在卷為憑,又聲請人所提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依其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吳智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救字第1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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