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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阮德順(NGUYEN DUC THUAN)
被告
承泰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承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陸佰壹拾元整,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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