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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喬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瑋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55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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