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112號
- 原告
- 金鑫億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禹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肆萬柒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