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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1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金鑫億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禹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肆萬柒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11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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