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7號
- 原告
- 阮德順(NGUYEN DUC THUAN)
- 被告
- 承泰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承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陸佰壹拾元整,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