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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9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翠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932號

原告
佳原光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洪素英
訴訟代理人
凌怡慈
被告
晶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93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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