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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66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665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告
掌心視界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仁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665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66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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