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665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祺
- 被告
- 掌心視界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昱仁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665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66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