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聲請人
愛能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相對人
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給付聲請人貨款而積欠迄今,現為請求相對人履行上開給付,爰聲請本件調解。

三、經查,又相對人之登記址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參,非本院轄區,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1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