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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調字第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趙義德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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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正銘
相對人
莊兩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新臺幣83,289元,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調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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