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1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重小字第168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純正 被 告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文瑾 被 告 陳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重小字第1683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品媛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品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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