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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105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陳炯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查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八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410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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