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10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邱偉峰
- 被告
- 陳炯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查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八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