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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3,5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2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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