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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惠閔

上訴人
即原告
王興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治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2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