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惠閔

上訴人
即原告
星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動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