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陳振銘
聲請人與相對人官秋菊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⑴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假扣押狀,⑵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假扣押狀之具狀人欄並未有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符合前開規定之書狀程式。
二、又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三、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