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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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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江金山
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被告
吳祥鴻

陳培榮

阮勝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被告吳祥鴻、陳培榮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被告阮勝鴻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15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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