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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5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大裕生醫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裕儒
被告
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留忠正
訴訟代理人
黃子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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